晋中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第1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279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部令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部令第11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06部令3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监公字[2005]10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部令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晋中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市交公路[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晋中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的新建、改建及养护大修工程,国省干线根据省厅授权范围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监督事权划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依法对全市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
各县(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对本区域内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八条 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是否合格;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十、受理公路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七、施工单位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施工工艺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权限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监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员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签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开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为止,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编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编报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包括下列附件,以及《晋中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所规定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工程概况;
四、施工合同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
五、项目法人概况;
六、设计单位概况,单位资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七、施工单位概况,单位资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八、监理单位概况,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九、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十、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架图;
十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各合同段编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20日内 ,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齐全的予以办理监督手续,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监督申请,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并交项目法人签收留存。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的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人员上岗实行登记备案制。
监理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前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理项目上岗登记申请手续,监理项目上岗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晋中市公路工程监理项目登记表;
二、监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经历简介;
三、监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监理资质证书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二寸红(兰)底照片2张(附表3已粘贴除外);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监理单位的项目登记材料后20日内完成项目登记及岗位登记牌发放手续。
监理项目上岗登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监理企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质监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
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到质监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建设单位审核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备案考核,并为通过备案考核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对未通过备案考核的工地试验室将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质监机构各执一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档案资料四个方面,见附表一、二、三。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中间质量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四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总体质量状况,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档案资料进行的全面检查。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主要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中间质量督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的检查。
中间质量督查侧重施工工艺、工程实体两个方面并兼顾部分质量管理行为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投诉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督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四章 质量监督情况反馈
第二十七条 监督资料:包括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督查反馈会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指令、督查情况反馈卡、督查指导意见书、督查通报、督查记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简报及行政处罚文书和声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指令:由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现场签发,并负责对指令落实情况追踪核查。此令用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其他必须马上进行整改的情形。由项目法人签收并负责组织整改,在指定期限内向质监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九条 督查情况反馈卡:检查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在反馈会现场签发。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项目法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督查指导意见书:由检查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并由督查负责人起草督查指导意见书,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并负责督促整改。
督查指导意见书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督查通报:适用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也适用于表扬好的质量管理项目和好的从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督查记录:由检查组负责整理汇总至附表四,并经检查方、被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简报:由质监机构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发。简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时间、人员、工作依据;
二、项目进展情况、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转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值得肯定的经验和做法;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督查情况反馈卡、督查指导意见书、质量安全监督指令及督查通报签发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资料填写内容要齐全准确、署名完整,监督检查资料一律用A4纸张,并按项目整理后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存在有附表一所列4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列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被质监机构签发2次质量监督指令或通报批评、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鉴定
第三十七条 路基交工质量检测
各项目合同段路基分段完成后,进入路面施工7日前,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路基交工检测。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完成路基交工检测。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交工)质量检测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项目工程在合同及约定工程量全部完成且经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项目(交工)检测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文;
二、工程概况;
三、合同段投资额;
四、施工单位明细表;
五、监理单位明细表;
六、主要工程数量表;
七、高填深挖及特殊路基处理一览表;
八、隧道工程一览表;
九、桥梁工程一览表;
十、通道工程一览表;
十一、涵洞工程一览表;
十二、支挡工程一览表;
十三、房建工程一览表;
十四、设计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
项目(交工)检测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检测意见由质监机构负责编制,以正式文件印发。检测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项目法人,一份存入监督档案。检测意见应说明下列要点:
一、建设项目简介;
二、检测依据;
三、主要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四、检测结果及工程质量基本评价(只对主要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作定性描述);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缺陷;
六、要求;
七、检测结论;
第四十一条 检测报告由质监机构负责编制,以正式文件印发。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一份存入监督档案。检测报告应说明下列要点:
一、建设项目简介;
二、检测组织情况;
三、检测依据;
四、主要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五、检测结果及工程质量基本评价(根据检测数据作定性评价);
六、问题和缺陷;
七、检测意见;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完成后,质监机构完成监督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具备质量鉴定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项目质量鉴定书面申请。
项目质量鉴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所列问题整改情况;
二、项目交工验收证书;
三、项目文件归档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质量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并形成质量鉴定报告,及时报送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由质监机构负责编制,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存入监督档案。
质量鉴定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鉴定工作依据;
三、抽查项目检测数据、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及复测部分指标情况;
四、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及试运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五、鉴定评分及质量等级;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附件5要求编制,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报送竣工验收委员会及项目法人,并存入监督档案。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完成监督资料的装订整理,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从业单位及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市交质字[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