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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公路建设工程 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部令12号)下称“部令12号”、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晋交质字[2009]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晋中市境内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国省干线根据省厅授权范围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依据

一、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

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需设立工地试验室,投资小于50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设立中心试验室的模式(一个中心试验室负责多个小型项目的试验检测

第六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障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均需母体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第三章  程序与职责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所属质监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该登记表一式三份,质监机构在收到备案登记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建设单位审核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备案考核,并为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对未通过备案考核的工地试验室将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再进行登记备案。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申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的统一格式制作和发放工地试验室印章。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十四条   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母体机构,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结合项目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同步进行,对上年度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母体检测机构和聘用两年前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授权负责人所负责的工地试验室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试验资料(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五、试验人员试验技能水平考核;

六、依据职责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其他上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有权责令即时整改或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其母体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按部令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违纪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质监字[2009]第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整改通知书

5、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

6、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工作室设置和主要仪器设备明细表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1).doc

附件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1).doc

附件3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1).doc

附件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整改通知书(1).doc

附件5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1).doc

附年6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工作室设置和主要仪器设备配备明细表(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