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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晋中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市交公路[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晋中市境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

养护大修及拆除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国省干线根据省厅授权范围执行。

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3条监督管理检查依据

(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勘察、设计等单位所提出的安全性建议、措施;

(四)合同文件;

第四条  监督事权划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依法对全市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

各县(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对本区域内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强制性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条  监督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四)建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七)指导下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开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督检查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期为签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  项目法人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事权划分向项目所属质监机构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时,一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点、从业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参建单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框架图,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本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规定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五)安全合同文书;

(六)各合同段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施工作业环节及危险源清单;

第九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20日内 ,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齐全的予以办理监督手续,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监督申请,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并交项目法人签收留存。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的原因。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内容

第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中间安全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四种方式。

综合督查:是对项目施工现场整体安全生产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督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抽检等方式进行,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法人。

中间安全督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抽查。检查侧重施工安全保障条件、施工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兼顾部分实体质量安全状况检查。

专项督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专项督查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实际状况随机安排。

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安全动态,对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督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监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人员或小组。检查人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以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签名负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工程、重要部位及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一、二、三。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监督资料包括: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督查反馈会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指令、督查情况反馈卡、督查指导意见书、督查通报、督查记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简报及相关声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督指令:由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现场签发,并负责对指令落实情况追踪核查。此令用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其他必须马上进行整改的情形。由项目法人签收并负责组织整改,并在指定期限内向质监机构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及结果。

第十六条  督查情况反馈卡:检查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反馈会现场签发。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项目法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督查指导意见书:由检查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并由督查负责人起草督查指导意见书,由项目负责人签收并负责督促整改。

督查指导意见书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督查通报:适用于问题较为严重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也适用于表扬好的安全管理项目、好的从业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督查记录:由检查人汇总(见附表四、附表五),并经检查方、被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简报:由质监机构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发,简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时间、人员、工作依据;

(二)项目进展情况,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转情况;

(三)建设中值得肯定的经验和做法;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督查情况反馈卡、督查指导意见书、质量安全监督指令、以及督查通报签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资料填写内容须齐全准确、字迹工整、署名完整,监督资料一律用A4纸张,并按项目整理归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从业单位及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市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交字[2008]7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安全监督检查表(建设单位).docx

附表二安全监督检查表(监理单位).docx

附表三安全监督检查表(施工单位).docx

附表四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docx

附表五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