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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驾驶员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属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网约车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城区网约车许可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本级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需要延续经营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营运服务,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

(二)为7座(含7座)以下乘用汽车;

(三) 燃油车二厢以上(含二厢)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L(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放标准要符合环保要求;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要达到250公里以上;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1.8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五)具备营运车辆保险;

(六)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影像、应急报警装置。 

)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十八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转类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需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应当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保证运行车辆的营运信息能连续接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布确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二十八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乘客对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二十九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与业务无关的其他信息;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组织所属车辆完成行管部门每年开展的车容车貌、设施设备等检查工作。

第三十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辆专用候车区域内营运;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出具车费发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七)乘客上车时,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乘客下车时,及时提醒乘客注意拿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若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三)车载信息化装置设备完好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并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 发改、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十七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三十八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三十九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使用年限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上位法有冲突时,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2017年11月9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晋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政办发〔2017108号)同时作废。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