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2021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分类应对工作预案》的通知
市交安全发〔2021〕3号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现将《晋中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分类应对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3日
2021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
分类应对工作预案
按照卫健部门对疫情形势的判断,将疫情标准分为Ⅰ疫情零星散发、Ⅱ局部聚集性疫情、Ⅲ较大规模疫情暴发三类,分类分区开展春运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一、Ⅰ疫情零星散发
(一)运输组织
1.省际交通
(1)客运场站视情在进站环节区的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
(2)交通运输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疫情发生地县级行政区内做好运力供需衔接,按需要组织开通务工控制人员、高校学生“点对点”包车、专列 (包车厢)、专机运输服务。
2.省内交通
(1)城际出行。视情在进站环节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
(2)城市交通。在疫情发生地街道或社区,出租车禁止上下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采取交通绕行、不停车通过等措施。
(二)安全应急
1.组织开展春运安全和疫情防控检查,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各县进行自查。
2.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企业加强应急运力储备和应急演练。
(三)运输服务
1.积极推广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服务,及时增加进站通道、安检通道,加快推动“健康码”全国通用。
2.加强干线运输与城市交通街接,特别是夜间综合运输服务衔接。
3.积极关爱帮扶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代查代办服务。
4.确保公路交通网络畅通。
(四)客流研判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春运工作专班共享数据,开展春运客流大数据监测分析,分期形成客流趋势预测报告,提供决策参考。
(五)协同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春运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按日开展调度。
(六)宣传引导
1.宣传各地出台的引导职工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接待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
2.及时发布客流预测信息。
二、Ⅱ局部聚集性疫情
(一)运输组织
1.省际交通
针对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市城区,应视情暂停道路、水路客运运营,开通客运服务的,应当查验进站旅客72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并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
2.省内交通
(1)城际出行。针对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市城区,应视情暂停道路、水路客运运营,开通客运服务的,应在进站环节查验旅客72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
(2)城市交通。在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市城区,出租汽车禁止上下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采取交通绕行、不停车通过等措施,或视情停运。停运期间,要为医护人员、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二)安全应急聚集性疫情
1.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各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企业进行自查(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除外)。
2.指导局部聚集性疫情发生地及时启动预案,协调解决跨区域应急处置人员物资保障运输问题。
(三)运输服务
在Ⅰ类情况工作措施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市城区,应当严格按规定设置卫生检疫站。同时,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
(四)客流研判
同Ⅰ类情况
(五)协同机制
在Ⅰ类情况工作措施基础上,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度。
(六)宣传引导
在Ⅰ类情况宣传引导措施基础上,重点宣传引导公众非必要不前往疫情发生地。
三、 Ⅲ较大规模疫情暴发
(一)运输组织
1.省际交通
疫情发生地所在县或设区的市,应当暂停道路、水路客运运营;按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暂停铁路线路运营。
2.省内交通
(1)城际出行
疫情发生地所在县或设区的市,应当暂停道路、水路客运运营;按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暂停省内铁路线路运营。
(2)城市交通
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暂停城市交通客运服务。停运期间,要为医护人员、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二)安全应急
1.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各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企业进行自查(出现疫情暴发的地区除外)。
2.指导疫情暴发的地区及时启动预案,协调解决跨区域应急处置人员物资保障运输问题。
(三)运输服务
在Ⅰ类情况工作措施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市城区,应当严格按规定设置卫生检疫站。同时,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
(四)客流研判
不开展
(五)协同机制
在Ⅰ类情况工作措施基础上,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度。
(六)宣传引导
在Ⅰ类情况宣传引导措施基础上,引导公众减少出行。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