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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晋中市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养护 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交运输发〔202116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客运候车亭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现将《晋中市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养护管理意见》印发至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6


晋中市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养护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完善农村客运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落实建设、养护管理主体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客运候车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和农村客运途经的沿线行政村内,为客运班车停靠及旅客乘车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农村客运候车亭、站点牌。(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候车亭(牌)”)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牌)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候车亭(牌)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候车亭(牌)的维护管理包括设施维护、卫生保洁、广告发布等。

第四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牌)设施建设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候车亭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经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农村客运线路的经营业户负责,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住地离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牌较近的村民(以下统称“维护管理者”)承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维护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护责任书。

第六条 维护管理者负责对候车亭的日常维护,防止人为损坏;负责对候车亭(牌)损坏情况的及时报告;负责对候车亭(牌)及其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具体制定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管理、维护实施细则,落实属地管理和养护职能,维护好农村客运候车亭(牌),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标识标志须统一按照规范的要求制作和使用。农村客运候车亭(牌)标识须标明客运线路起讫点、发班时间及班次、投诉咨询电话等有关信息,便于乘客候车。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客运候车亭(牌),以张贴标语、印刷宣传口号等形式,加强农村政策、交通运输法规、文明乘车等公益方面的宣传教育。候车亭(牌)广告要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内容健康,品位高尚。在更换内部画面时,需要按标准操作进行,而且在更新完成后,要将所产生的垃圾打扫干净。对候车亭(牌)上的广告栏要定期擦拭,保持外观的整洁,这样可以方便候车的乘客看清楚上面的海报或路名信息。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建档、归档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设计、立项、建设验收、等级评定、经费补助、维护记录等有关资料,做到一站一档,一亭(牌)一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农村客运候车亭(牌);候车亭(牌)若某处损坏,需要及时维修。损坏的候车亭(牌),不但影响环境,还给出行的百姓带来不便,所以若候车亭(牌)损坏,需要及时维修。若遇到损坏的候车亭(牌),要及时更换新的零部件,确保候车亭(牌)的各个功能正常运行。

(二)在农村客运候车亭(牌)范围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晾晒衣物、停放各种车辆等改变候车亭(牌)用途的行为,保持候车亭(牌)内的整洁卫生环境。

(三)其他影响农村客运候车亭(牌)使用和安全的行为。对损毁、遮盖、侵占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公交候车亭(牌)设施投诉案件的处置并及时反馈。客运线路经营业户或其他委托养护管理的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保洁、清理,如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其它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排除障碍。

第十三条 对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解除委托合同,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者对所负责管护的农村客运候车亭(牌),要实行管护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属于人为损坏的由维护管理单位上报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查清损坏人,由损坏人承担维修费用;属自然损坏、老化或人为损坏后查不到损坏人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费用。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客运候车亭(牌)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对经营管理单位、对候车亭设施建设、经营、维护、保洁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客运线路经营业户及司乘人员要广泛宣传维护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意义,争取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牌)的管护工作。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