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水路运输业 核查工作的通知
市交运输发〔2021〕12号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市运输服务中心:
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晋交水运函〔2021〕15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1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山西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3、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所在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式三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
2、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现场核查,市运输服务中心要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要上门联系确认,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全覆盖(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4、市局将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报告书》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分别存档。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市运输服务中心将实时跟踪督促相关县(区、市)交通运输局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汇总报市局。
设区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汇总工作。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如局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上门核查,指导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视频连线等信息化方式加强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三)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应于2021年6月1日前将本市核查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上述汇总表报市运输服务中心,市运输服务中心将汇总全市数据和市级抽查情况后形成全市年度核查工作总结于6月7日报市局。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2021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1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