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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交运输函〔2023〕7号

榆社、寿阳、昔阳、祁县、太谷县(区)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晋交水运函〔2023〕158号),为督促水运企业、船舶加强安全管理,促进船员实操能力提升,减少人为因素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船长10米以上的内河船,不适用于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其他船舶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应检查。

二、开展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自2023年4月6日开始至2023年9月20日结束,专项检查结合日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检查活动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运输科、市综合执法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相关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运输科,由运输科负责统筹安排此项工作。相关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周密安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方案或措施,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覆盖面和检查力度。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细致安排本单位的监管执法部门认真抓好专项活动的部署和实施。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附件1)报市局。

(二)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河船)》(附件2)和《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河船)》(附件3),指导海事执法人员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提高检查针对性。省厅将在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中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市县两级其他执法人员海事执法能力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组织,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置标准,严格按照检查指南条款深入细致开展船员实操能力检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水运企业、船舶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完善船员实操能力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切实提高船员履行船上职责和应对船舶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突出船员对关键设备、重要活动的现场实操能力检查,避免通过简单问答代替船员实际操作,要通过检查船员实际操作和演练,验证船员是否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是否熟悉掌握关键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三)加大宣传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可通过召开会议、现场执法、窗口宣传等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将本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水运企业、船舶,进一步压紧压实水运企业和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船员日常培训、实操技能评估和上船前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减少因船员实操能力不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四)做好总结评估,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相关信息汇总、经验总结和典型案例收集,梳理分析船员实操能力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持续开展船员实操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于9月15日前上报专项活动总结。

(五)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市局将抽调市综合执法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相关县(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分组赴各县(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全市水运行政管理工作,夯实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水运企业所属船员提升实操能力。市综合执法队负责此项工作中涉及执法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关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拟写报告的工作。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中涉及业务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关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拟写报告的工作。

市局运输科:刘燕,0354-3366513

市综合执法队:陈征宝,0354—3070012

市运输服务中心:邢彦飞,0354—3366603

邮箱:ysk6519@163.com。

 

附件:1.专项检查活动市、县机构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

      2.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河船)

          3.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河船)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专项检查活动市、县机构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

序号

单位

分管领导

牵头部门

部门负责人

联络员

联系方式

备注

















































































 


附件2

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

(内河船舶)

船舶识别号


 


船舶类型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船长签字


检查对象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普通船员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不适用/

未抽查

1

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

¨

¨

2

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

¨

¨

¨

3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

¨

¨

¨

4

船员是否熟悉助航、主辅动力、防污染等设备操作?

¨

¨

¨

5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救生、消防等应急设备操作?

¨

¨

¨

6

船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演习并规范记录?(如适用)

¨

¨

¨

7

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船员是否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程序?

¨

¨

¨

8

船员是否对其负责设备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

¨

¨

9

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附加操作要求?

¨

¨

¨

10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

¨

¨

¨

11

其他问题描述(如有时):

注:1.检查后,在“是”“否”“不适用”的¨栏中划✓;“未抽查”划✕。2.检查如发现问题,并根据缺陷严重程度,在现场监督或安全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3.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留船备查,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