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交公路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22 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晋中市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预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6日
晋中市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养护作业是指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日常养护。
第三条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相应的养护作业资质。
关于公路养护资质申请的条件,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申请单位需遵照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除晋中公路分局、交控集团所属企业以外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的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审工作
第五条 资质预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养护作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质预审材料后,资质申报单位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局抽调人员组成预审检查组,对预审材料的完善度和真实性进行概略检查;
(三)检查组填写《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预审检查单》
(四)由市局通过预审,起草预审意见,并上传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通过预审。
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和《实施细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的规定制作资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辖区养护作业单位所申请的资质和等级,向市局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该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公路工程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资质预审检查组,其中市局公路科抽调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2人,由养护作业单位所在县交通局派出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1人。
第九条 资质预审检查组需到实地检查申请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相关申请资料是否完善和合规,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预审检查单》。
第十条 市局根据检查结果,作出退回申请或通过预审的决定。
第三章 延续和变更的预审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的,应在资质许可有效期满3个月之前提交预审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资质预审。
第十二条 市局在接到延续资质的申请1个月内进行资质预审,并作出退回申请和通过预审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继承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养护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督查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并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