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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评估 论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交法制发〔202319

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评估论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7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评估论证实施方案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号)要求,我局将《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涉及交通运输处罚事项在法定裁量空间内进一步细化、量化,初步起草了《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以规范性文件下发,为扎实做好前期评估论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有效评估论证,进一步保障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内容

(一)评估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市局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规范性文件展开评估论证工作。

(二)评估对象

《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

(三)评估标准

1.合法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一致。

2.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3.协调性标准。即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备。

4.可操作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文件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四)评估方式

评估论证方式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工作完成后,局法规科负责编写书面评估论证报告,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组织机构

成立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评估论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评估论证工作

 长:赵俊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孟建琼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素成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员:张军山      法规科科长

              王晓飞      安全科科长

              张一飞      公路科科长

       运输科科长

张晓峰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郭渊杰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金龙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五、实施步骤

2023年7月15日前,局法规科牵头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7月底前,局法规科形成初步评估论证报告,报局党组审核;8月中旬前,局党组组织相关人员、邀请专家召开论证会,形成最终评估报告,报市司法局备案。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7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