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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交运输函〔2023〕16号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现将《晋中市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

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海〔2023〕522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交水运函〔2023〕218号)相关要求,在全市开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部署,准确把握运输船舶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等特点,深入开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要求推动实现辖区相关船舶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综合监管执法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专项治理行动自20235112023年11月20日,分动员部署、组织推进、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11日至2023年5月20

1.开展动员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行动方案学习宣贯确保方案内容要求传达到市县水运部门、一线执法人员。

(二)组织推进阶段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

2.深入开展自查各县(区、市)对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附件1)逐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信息通报开展情况,2023年5月23日前将相关梳理情况报市局

3.规范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及处置。按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附件2)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对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通报和处置。在交通部开发建设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功能模块上线前,要通过公函或明文传真方式开展通报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与属地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切实加大对运输船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

5.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区、市)要全面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客观评价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一线执法监督责任,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督促各县(区、市)按时报送,并做好材料收集汇总工作,报送邮箱:ysk6519@163.com。

 

附件:1.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2.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

  

 

附件1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行业内部

序号

类别

通报事项

通报依据

依据内容

发出单位

接收单位

处置建议

1

信用管理类

水路运输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2

协助处置类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查处地市级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部门,经营人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协助处置,并反馈结果。

3

协助处置类

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隐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三条  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隐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协助处理,并反馈结果。

4

协助处置类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依法协助处理,并反馈结果。

5

协助处置类

船舶存在检验重大质量问题、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按要求通报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依法协助处理,并反馈结果。

6

协助处置类

船舶被协查的,包括:
1.船舶涉嫌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逃逸
2.未按照要求整改缺陷隐患擅自离港逃逸
3.航运公司、船舶、船员存在违法事实或重大嫌疑,需要协助查处的;
4.其他需要执法协查情形的。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同一管理层级海事管理机构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请求。
   通过船舶申报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能够确定协查对象去向或目前状态的,应当向协查对象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出定向协查的请求。
   不能够确定去向或者目前状态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负有水上监管职责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已经在本辖区完成查找但没有发现协查对象的,可以向全国海事管理机构发出全国协查的请求。
   情况紧急,不立即协查可能导致协查对象逃逸、关键证据灭失的,可以不经过本辖区查找直接发出全国协查。直接发出全国协查后仍需在本辖区通过有效手段查找协查对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承办协查部门

依法协助办理,并反馈结果。

7

协助处置类

船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籍港管理的通知》(海船舶函〔2022〕1037号)

   (四)强化船舶跟踪管理。对六个月内无现场监督记录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核实信息。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停航整改,同时通报营运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协查该船舶。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营运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依法协助处置,并反馈结果。


 

行业外部

序号

类别

通报事项

通报依据

依据内容

发出单位

接收单位

1

信用管理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二)海事违法行为导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污染事故达到较大及以上等级的;(三)当事人因同一种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二次及以上海事行政处罚的;(四)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违法行为证据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安全生产法》;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裁量基准》无明确规定,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严重情节进行裁量: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二)海事违法行为导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污染事故达到较大及以上等级的;(三)当事人因同一种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二次及以上海事行政处罚的;(四)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违法行为证据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相关主管部门

2

协助处置类

船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移送违法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海上设施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海事管理机构移送违法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相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3

协助处置类

船员用人单位或船员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船员条例》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

协助处置类

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5

协助处置类

运输船舶发生3人以上死亡失踪事故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交海函〔2022〕83号)

二、(一)健全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机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故,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根据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

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并根据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2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推进违法违规信息信息通报规范化开展,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情况、安全检查、现场监督、体系审核重点跟踪、船舶检验、协查等信息,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二、通报主体

发出违法违规信息通报的单位原则上为对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

一般应向同一管理层级的部门或单位发出信息通报。

三、通报内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在日常工作监管中发现属于《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的,应按照本流程进行通报。

相关通报事项已有文书格式、系统使用等要求的按照本流程开展通报,视为已履行通报职责。

四、通报方式

信息通报应以加盖通报单位印章的公函或明文传真的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功能上线后,直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通报。

信息通报应当在作出违法违规信息处置的行政决定后1个月内发出。对于违法违规线索可以先通过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告知信息通报对象。对属同一部门的相关信息,可以汇总相关信息后集中通报。

信息通报应载明运输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基本信息、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措施建议、协助事项以及反馈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信息处置

各单位接到通报信息后,应对通报函等及所附材料等进行核实,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于违法违规信息超出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当立即向发出通报的单位进行反馈,并在收到通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通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2.通报文件及所附材料不齐全或者所载信息有明显错误的,导致后续针对性举措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当立即向通报发出单位反馈,并在收到通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通报发出单位补充或者更正相关材料。

3.通报文件内容属于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自收到通报文件之日起进行处理。在1个月内,根据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审慎发证、信用管理等多种渠道和手段,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新监管举措,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4.需要回复反馈的,通报接收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置结果函复通报发出单位,实现通报信息闭环。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表

******

(接收单位名称):

根据《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向你单位通报,请予以处理。

当事人

基本信息

船舶船名

 

船舶种类

 

船籍港

 

所有人

 

经营人

 

通报类别

☐信用管理类                ☐协助处置类  

违法

违规

信息

 

附件目录

1.违法违规处理决定;

2.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证据;

3.

安全

管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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